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發揚尊師重道優良傳統,提振教師專業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表揚對象為現任公私立各級學校(包括獨立進修學校)、幼兒園、本部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少年矯正學校之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學人員、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及園長,未曾獲頒本獎項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推薦基準:

(一)基本條件:連續服務教職五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園)服務滿一年,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績優,最近五年考(績)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

(二)積極條件,具有下列具體成效之一者:

1.從事教職盡心盡力,有具體成效,且深受家長、學生及同事肯定。

2.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3.在其專業領域有創新、顯著發展或在教育崗位上有特殊貢獻。

4.對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

(三)特殊條件,曾獲下列獎項之一者,經各主管機關(單位)評估後,得優先推薦:

1.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優秀教育人員、教育文化專業獎章、教學卓越獎、校長領導卓越獎、推展學校體育績優個人獎、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優良學生事務及輔導人員、資訊科技融入教學創新應用團隊等獎項。

2.本部國家講座、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等獎項。

(四)消極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尚在調查階段者,亦同:

1.曾體罰學生。

2.曾參加校內外不當補習。

3.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一條 所定情事之一。

4.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 一。

5.曾任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軍訓教官或護理教師、校長或園長,而具有法規所定不適任之情事。

6.曾受刑事處罰、緩起訴處分、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受申誡以上之懲處。

7.曾違反學術倫理。

8.其他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推薦及評選作業,分初審及決審二階段辦理:

(一)初審:

1.各機關學校(園)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向所屬各主管機關(單位)提出推薦。

2.各受理推薦主管機關(單位)應確實依前點推薦基準,審核受推薦人之資格,並得聘請校長、教師、家長、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或曾獲頒前點第三款所列獎項之人員組成評審小組;其組成人數、作業方式、評選基準,由初審機關定之。評審小組應就推薦資料進行實地訪查及書面資料評審,實地訪查採不預告、不設限訪談對象(例如曾任教或現在任教學生、家長、學校(園)有關人員等)及訪談內容方式,依推薦基準至任教學校(園)進行了解,評審小組評選時應注意教學及行政併重原則,並考量各教學領域之衡平性。

3.各主管機關(單位)於受理推薦後辦理初審,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依各縣市政府教師額數比例,訂定下表所列推薦名額及排定推薦優先順序後,報本部辦理決審:

各主管機關(單位)別

推薦名額

各主管機關(單位)別

推薦名額

新北市

17

花蓮縣

2

臺北市

17

澎湖縣

2

臺中市

14

基隆市

2

臺南市

8

新竹市

2

高雄市

15

嘉義市

2

宜蘭縣

2

金門縣

2

桃園市

12

連江縣

2

新竹縣

3

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包括所屬高級中等學校、特教學校)

15

苗栗縣

3

彰化縣

6

南投縣

3

本部高等教育司(包括直轄市立大學、本部所屬一般大學及空中大學)

15

雲林縣

4

本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本部所屬技專校院)

11

嘉義縣

3

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軍訓教官或護理教師)

2

屏東縣

4

本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

2

臺東縣

2

法務部(少年矯正學校)

2

合計 174 人

 

4.國立大學附設小學、幼兒園由各縣市政府遴選推薦。

5.各主管機關(單位)遴選後,應填具本部規定之推薦表,並在紀錄欄內敘明遴選經過及結果,於五月三十一日以前將推薦表正本送本部,並將推薦表電子檔及特殊優良事蹟證明文件電子檔上傳至本部指定網站。完成送件程序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件或抽換。逾期及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無論是否推薦,相關資料不予退還。

(二)決審:

1.由本部敦聘具有社會聲望、公正、專業素養人士或曾獲頒師鐸獎者組成遴選小組,其成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遴選小組審議推薦案件得參閱有關資料,必要時得就推薦人選之相關資料及人員進行查核或訪談。

2.辦理決審時,初審機關(單位)應派員;決審委員視需求,得請初審機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

3.各委員迴避之義務,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師鐸獎之表揚人數,每年以不超過七十二人為原則,各縣市政府至少應有一人獲選,獲獎者併當年度舉行之資深優良教師表揚大會接受表揚。

六、師鐸獎由本部主辦,表揚大會由本部辦理為原則,縣市政府亦得申請辦理。

七、獎勵及表揚:

(一)獲師鐸獎者,於表揚大會中公開表揚,由本部頒贈師鐸獎獎座、獎牌及獎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人員並核予記功一次     。

(二)獲師鐸獎者由本部安排出國考察,本部補助每人以新臺十萬元為限;一百零八年度起,因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致  期或停止辦理出國考察時,得補助十萬元予獲師鐸獎者從事辦學考察活動、教師研習進修、推廣教育政策及研究發展等之用。

(三)得獎事蹟編印專輯。

(四)經各主管機關(單位)推薦而未獲選參加全國表揚大會者,以部長名義頒給獎狀一幀,由各該機關(單位)自行表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人員並核予嘉獎二次,以資鼓勵。

(五)獲師鐸獎者,得由各主管機關(單位)敦請參與教育經驗分享及教學理念傳承相關活動。

八、其他:

(一)各主管機關(單位)就申請遴薦獎勵案件,應從嚴審核,有不實或舛錯者,應對有關人員按情節從嚴議處;所遴薦人員於本部核定前,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隨時函知本部;發現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者,並應報本部廢止其推薦。

(二)經遴薦獲獎人員,其申請時原提供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致與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不符,或有第三點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撤銷其獲獎資格;獲獎後有第三點第四款各目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獲獎資格。領受之獎座、獎牌及獎狀應予追繳。

(三)第三點第四款第六目所定最近五年內之年限,於獲獎前指受推薦日起算前五年至獲獎公告日;於獲獎後,指獲獎公告日起算後五年。

(四)獲獎人員有第二款情事時,各推薦之主管機關(單位)應主動通報本部,並依相關程序調查事實;調查時應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自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並應於調查確認後十日內將調查結果函報本部撤銷或廢止其獲獎資格。推薦之主管機關(單位)如有特殊情事致未能於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得報本部同意展延。

(五)被推薦人於審查期間,如有請託或至初審及決審機關(單位)訪問情事,應向遴選小組報告,並得取消其入選資格。

(六)被推薦人相關資料,無論是否入選,不予退還。

(七)本要點所需費用,由本部年度預算支應。

(八)辦理評選之各主管機關(單位),得於不違反本要點規定下,另定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