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鐸獎
為提振教師專業精神,表彰教師感人事蹟,使國人體認教師樹人興國,承先啟後之崇高貢獻,因此,教育部於民國71年創設「師鐸獎」,並於民國99發布「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選拔從事教職盡心盡力,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於專業領域有創新、顯著發展,或在教育崗位上有特殊貢獻,或對執行教育政策成績卓著之優秀教育人員,藉以提升社會民眾尊師重道的精神,激勵教師的服務熱忱,培育更健全、更優秀的下一代。
教育奉獻獎
為獎勵校長與教師退休或離職後,能持續從事教育或學生輔導等相關志願服務工作,奉獻教育,樹立教育人員退而不休的典範,因此,本部於民國95年創設「教育奉獻獎」,並發布「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讓社會上無私奉獻己力、默默為教育事業發展奮力不懈的感人事蹟能廣為人知,並期感化人心並進一步導正社會不良風氣,同時活化我國教育人力資源運用,傳承教育智慧、促進我國教育發展。
資深優良教師
為鼓勵教師長期從事教學工作,為教育投注心力,因此,本部於民國63年訂定「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辦法」規定,每年均就各級公私立學校服務屆滿10年、20年、30年及40年之資深優良教師予以獎勵,除每人發給獎金之外,並於每年9月辦理之「師鐸獎、教育奉獻獎及資深優良教師表揚大會」,表揚服務屆滿40年之資深優良教師,肯定並鼓勵各級公私立學校教師之辛勞與貢獻。